2020年9月14日法发〔2020〕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亮点有五:
1、律师费可以由被告承担。意见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案情复杂程度、工作专业性和强度、行业惯例、当地政府指导价等因素,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合理确定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律师费用。
2、二审中新增加的维权费用,法院可一并判决处理。意见第12条:权利人在二审程序中请求将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
3、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赔偿金额请求,可无证据支持。请求请求意见第9条:权利人依法请求根据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且已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其掌握的侵权获利证据;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4、大案要案可顶格赔偿。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巨大的,为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有效阻遏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接近或者达到最高限额确定法定赔偿数额。这条对著名品牌,驰名商标,世界品牌、国际品牌,是重大利好。
5、可先行判决停止侵权。意见第5条规定:对于侵权事实已经清楚、能够认定侵权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先行判决停止侵权。